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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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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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继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岳继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吕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拉特中旗嘉佳和现代农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郭国英、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李二青、钱继业: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全胜、沈宗玉与被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被告李二青、钱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李轶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史宝俊与被上诉人李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田志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涛与被上诉人田志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日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郝莉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莉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鸿雁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举与被告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波与被告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魏宁:

本院受理原告邵冲与被告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辽丰村农欢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502民初63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李桂霞、李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与被告李桂霞、李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桂霞、李宝音偿还原告赵全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927.60元,本息合计50927.6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李桂霞、李宝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赵全自2022年5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赵全负担1元,由被告李桂霞、李宝音负担1074元。请你们在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张本贵: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本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502民初6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包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包斯琴与被告包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502民初65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刘云雷:

本院受理李鹏飞申请执行刘云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侯大友、包春海:

本院受理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大友、包春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高荣和申请执行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刘海、刘巍峰:

本院受理刘引弟申请执行刘海、刘巍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06号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刘巍峰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西端神华佳苑1-1005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由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907944元、由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99099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777947元)、执行裁定书(拍卖刘巍峰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西端神华佳苑1-1005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于凤梅、连娜、周永强、阿荣娜、张咏梅:

本院受理李朝辉、孟全红申请执行于凤梅、连娜、周永强、阿荣娜、张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韩哈斯、吴长岁、包满小:

本院受理哈斯高娃申请执行韩哈斯、吴长岁、包满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金瑞:

本院受理梁木格申请执行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张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张博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内蒙古拓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琼海千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拓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徐毛眼、付进云:

本院受理李利根申请执行徐毛眼、付进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孟凡英:

上诉人张英春与被上诉人孟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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