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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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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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音格什格、鄂尔多斯市元盛商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高邦恒:

本院在执行甘肃万企普世煤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元盛商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万企普世煤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高邦恒(高映维)为申请执行人甘肃万企普世煤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元盛商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内06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刘兰英、崔占荣:

本院在执行石蝉英与刘兰英、崔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兵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23号街坊-46号房屋(产权证号: 080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伊国用(籍)字第20004788号)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凤山:

本院在执行张凤山与宋治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更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639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刘平、高海霞、王飞、杨红、徐刚、孙俊梅、张占斌、仁风莲、袁建民、杜丽: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刘平、高海霞、王飞、杨红、徐刚、孙俊梅、张占斌、仁风莲、袁建民、杜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2)内0602执异6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7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王铁虎:

本院受理刘梅雪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呼和浩特市易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助学基金会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易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杨正清: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深圳前海棋海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宝川、弓俊繁申请执行深圳前海棋海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李胜波:

本院受理李妙泽申请执行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徐毛眼、付进云:

本院受理李利根申请执行徐毛眼、付进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于凤梅、连娜、周永强、阿荣娜、张咏梅:

本院受理李朝辉、孟全红申请执行于凤梅、连娜、周永强、阿荣娜、张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韩哈斯、吴长岁、包满小:

本院受理哈斯高娃申请执行韩哈斯、吴长岁、包满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金瑞:

本院受理梁木格申请执行金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张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张博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拓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琼海千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拓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于瑾:

本院受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源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马春祥、李侠、于瑾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内蒙古丰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瑞、武国飞:

本院受理沧州蒙骏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丰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瑞、武国飞、王志刚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1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辰夫:

本院受理段永忠与辰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9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云红艳:

本院受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杜巨财、云红艳、武万成、孙淑玲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3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云红艳(共有人:杜巨财、武万成、孙淑玲)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商业2号楼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7月4月至2025年7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

白俊文: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白俊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9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俊文的银行存款8307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卜文臣、卜彩芝: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4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卜文臣、卜彩芝的银行存款870708.5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王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轶文与被告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0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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