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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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阿斯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23.3元,罚息659.75元,本息合计32724.13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35%上浮50%计算罚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636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包海玲、于占宇:

本院受理原告孟根其其格诉被告李景芬及第三人包海玲、于占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根其其格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鲁爱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9月30日

张二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丽诉被告张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福贵:

原告崔友权与被告刘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友权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000元,本息合计46000元;二、被告刘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友权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崔友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崔友权负担790元,被告刘福贵负担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福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包玉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及被告金喜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包玉成、金喜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44.47元,利息38413.44元,本息合计87357.91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8944.4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邢玉全、康月娥、包勿日吐、韩春花对以上所有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春玉、萨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春玉、萨日娜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34425.6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本利合计83425.6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高忠: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高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4157.36元,支付罚息5197.9元,以上合计49355.26元;二、被告高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5%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高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0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189元,由被告高忠负担10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曹振河、唐秀芬: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950号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振河、康秀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8810.94元[3097.60元(30000元×8.88‰÷30天×352天,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20日)+12787.20元(30000元×13.32%÷30天×960天,2019年7月21日至2022年3月6日)-7073.86元],本息合计38810.94元;二、被告曹振河、康秀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曹振河、康秀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宝祥、黄凤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668号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祥、黄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762.64元【30000元-已归还本金11237.36元(28961.88元-17724.52元)】;二、被告王宝祥、黄凤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89元,由被告王宝祥、黄凤华负担2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宝祥、黄凤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何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白义嘎拉与被告何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何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义嘎拉合计借款本金19000元;二、被告何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义嘎拉1465.75元(6500元×0.005元×45个月3天,从2016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何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义嘎拉利息8618.75元(12500元×0.015元×45个月29天,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白义嘎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92元,由被告何海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阿民乌日吐、张玉、王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够胜、阿民乌日吐、张玉、王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够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够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2345.99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1365‰加收50%计算从2022年4月21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阿民乌日吐、张玉、王木仁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84元,由被告够胜、阿民乌日吐、张玉、王木仁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韩晶玲、吴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晶玲、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晶玲、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7980元;二、被告韩晶玲、吴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0629.79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786‰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6元,由被告韩晶玲、吴国庆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华与被告刘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桂华借款本金合计20000元;二、被告刘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华利息8975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6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4元,由被告刘玉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433号原告刘庆超诉被告包巴特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7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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