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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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9-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苏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霞诉被告苏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锁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红霞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苏锁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红霞借款利息(以本金403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6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600元(原告陈红霞已预交),由原告陈红霞负担1306元,被告苏锁平负担122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172元(原告云志成已预交),由原告云志成、王梅梅负担288元,被告王建君负担1088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晶: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明与被告刘生旺、王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杨占平、钟美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很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杨占平、钟美云、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占平、钟美云向原告蒙商很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00.64元、罚息及复利19162.06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占平、钟美云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杨占平、钟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计风、路杏花、杨文亮、杨占平、钟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计风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75.39元、罚息及复利19154.01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计风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路杏花、杨文亮、杨占平、钟美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路杏花、杨文亮、李计风、杨占平、钟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路杏花、杨文亮、李计风、杨占平、钟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杏花、杨文亮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79.81元、罚息及复利19155.44元、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路杏花、杨文亮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计风、杨占平、钟美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张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胡和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刘云来:

本院受理原告韩启星诉被告刘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52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赵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荣诉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56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张建军、胡润团: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润与被告张建军、胡润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偿还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月利息2%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月利息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罗波、苏文禄:

本院受理原告肖东华诉被告罗波、苏文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波、苏文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肖东华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肖东华已预交),由被告罗波、苏文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马雯: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强诉被告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索宇杰、马雯(2022)内0102民初273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永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李存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琦诉被告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新城区富利智汽车配件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城区富利智汽车配件经销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1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陈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7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9225.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鹏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直至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陈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曹慧诉被告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伟业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曹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678元,由原告曹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多诉被告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丞、朝鲁萌、刘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张晓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024元,由原告张晓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贾孟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新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贾孟男退还货款6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赵叶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合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立冬、王学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立冬、王学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合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合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爱爱与被告李先柱、包头市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未福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原告享有案涉房屋的权利;2.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姚易卿诉被告吉祥、被告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巴雅尔、被告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姚易卿借款本金235847元及逾期利息(2019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358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姚易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土默特左旗荣成家具产品加工厂、李纪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军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多次邮寄均退回未能成功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纪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凤军加工费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5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李凤军已经预交),由被告李纪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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