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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0-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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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亮:

本院受理原告马启财诉被告张兴亮、雷永红、张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8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高士杰、高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周军、王丽平、高士杰、高五英、杨建军、周承梅借款合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应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高士杰、高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周军、王丽平、高士杰、高玉英、杨建军、周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30日

王晓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王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9.65元,本息合计50139.65元;二、被告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晓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6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晓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鸿发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农资款24445元,利息32267元(24445元×1.5%×88个月,自2015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28日),本息合计56712元;二、要求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息;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于桂平: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华与被告于桂平、孙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文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3391.53元,本息合计43391.53元;二、被告于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杜文华自2022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孙秀珍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杜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原告杜文华负担218元,由被告于桂平、孙秀珍负担8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桂平、孙秀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刘哈舍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关永福、包斯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包斯琴偿还借款本金41556.76元、利息3087.29元、罚息17508.40元、复利1122.62元,本息合计:63275.0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包斯琴支付利息以41556.7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关永福、刘哈舍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3被告支付律师费3163元、上述款项合计:66438.07元;五、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3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崔文适: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崔文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80元、利息2189.05元,本息合计32797.2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980元为基数,支付按月利率7.98%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姬广富、方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姬广富、方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姬广富、方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16.58元,支付利息1343.57元,本息合计18360.15元;二、被告姬广富、方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姬广富、方丽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汪建平、刘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建平、刘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建平、刘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00元,支付利息24212.53元,本息合计72212.53元;二、被告汪建平、刘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05元,由被告汪建平、刘丽娟负担16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汪建平、刘丽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1575.59元,支付利息20109.68元,本息合计61685.27元;二、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75元,由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负担13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乌恩布和、布仁其其格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陆文辉、曹艳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8.66元、利息10919.47元、罚息39132.33元,本息合计150050.46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7日为止,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常剑英、宋海丽、李明全、岂长杰、王洪江、何秀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8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你们、常剑英、宋海丽、李明全、岂长杰、王洪江、何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常剑英、宋海丽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41136.92元 (本金29999.86元、利息3275.98元、罚息7861.08元,暂计至2022年3月17日为止,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明全、岂长杰、陆文辉、曹艳芳、王洪江、何秀梅对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8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包青格吐、赵海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232号原告高海珍与被告包青格吐、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521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青格吐、赵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海珍借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赵金发: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763号原告马晓兰与被告赵金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521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晓兰与被告赵金发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赵俊杰随原告马晓兰共同生活,被告赵金发给付婚生子赵俊杰抚养费每月700元,此款从2022年10月开始给付,直至婚生子赵俊杰独立生活为止,此款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马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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