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本月起实施包头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丰硕国庆节期间我区免征公路通行费1.43亿元深化“金融+政务”合作 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及时推出实施方案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蒙汉双语培训助力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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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09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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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9月30日上午,自治区税务局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当前人们所关心的自治区税收保障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悉,《办法》共26条,涵盖了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税收保障主体地位,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并将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综合协调,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在涉税信息报送和部门税收执法协助方面,《办法》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实现部门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对涉税信息实行目录化管理。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并对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协助义务进行细化。未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且造成税收损失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税收管理方面,《办法》根据国家对我区的特殊政策规定,鼓励相关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科学、合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此外,《办法》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在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本部门或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了税务部门涉税信息获取难、相关部门协调难的征管难题。

该《办法》已于2018年8月31日,以自治区政府令第235号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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