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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永军、郝瑞刚:

关于原告杨树生诉被告刘永军、郝瑞刚、刘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永军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从2012年12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60800元。本利合计280800万元;2.被告刘永前、郝瑞刚对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骆翠梨、王保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诉你二人与内蒙古正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邬培勤: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韩柱、田菊梅、张海利、贺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张桂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玲诉被告张桂林、陈军、白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崔景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润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景科、崔登科、崔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崔景科有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10号楼2单元604室(房产证号:049152)房屋一处的执行裁定及其该房屋评估报告书一份。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29555.51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5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利息24050.88元; 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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