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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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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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百岁、焦淑芳、赵萍萍、梁博、韩文来、付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齐百岁、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市世基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赵萍萍、焦淑芳、梁博、韩文来、安立伟、王海川、付立、邱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辛晓晖、齐铁山、赵萍萍、梁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辛晓晖、内蒙古世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立伟、齐铁山、王海川、赵萍萍、通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梁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白文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铁柱诉你和包宝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13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9135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候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20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辰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国家安全局、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内蒙古迪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迪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可申请线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高树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秀峰与被告高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王巧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轶文与被告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0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可申请线上)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付洋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贾美、孙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美、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二被告贾美、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金79509.36元;二、二被告贾美、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79509.36元为基数,支付从所有款项扣除完成之日即2017年2月27日起至起诉之日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计付),共计14050.32元。三、二被告贾美、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79509.36元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74元,由二被告贾美、孙强负担2138.9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2.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张东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富华与被告张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6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黄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智诉被告黄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驳回原告杨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杨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李鹏飞: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结论报告,报告结论:对被执行人李鹏飞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大街北,教育路南,大兴阳光城5号楼3单元506室房产一套 〔房产证号:135011100068,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字第0005293〕确定单价4303元每平米,总价为445877元为起拍参考价格。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0477/01,户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

姜军:

本院受理原告柴瑞林与被告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白永强、赵爱凤: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与被告白永强、赵爱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永强、赵爱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5日,利息为6271.27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31‰,从2021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被告白永强、赵爱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

孟德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蒋凤英诉你、被告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鑫健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智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赵园:

本院受理(2023)内0221民初120号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飞、张晓洁、赵三全、郭志丽、赵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史利军、苗苗、臧小龙、张晋龙、张志飞、苏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润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利军、苗苗、臧小龙、张晋龙、张志飞、苏泽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64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837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408377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5月23日的利息数额为31904元;3.请求判令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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