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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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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树芳与被告王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1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杨春苗、武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与被告杨春苗、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6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郭爱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与被告乌仁托娅、郭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6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刘峰: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申请执行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赛罕区佰怡家全屋定制家居经销部、郭娜:

本院受理闫恩华申请执行赛罕区佰怡家全屋定制家居经销部、郭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7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王博:

本院受理侯楠申请执行王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7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寇辉:

本院受理党建国申请执行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5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奥日道斯(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郝润强申请执行奥日道斯(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2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呼和浩特市)内昕业土(2022)(估)字第006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王建华、韦柳莉: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呼和浩特市德馨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包书平、王建华、韦柳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赵清、吴素芳、张俊清、魏海燕、刘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清、吴素芳、张俊清、魏海燕、刘海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清、吴素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4547.78元,逾期罚息27984.9元,违约金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清、吴素芳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刘海俊、张俊清、魏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徐志强、张敏、刘峰、赵文霞、陈利霞、赵午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徐志强、张敏、刘峰、赵文霞、陈利霞、赵午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志强、张敏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12日的借款本金64000元、利息3902.15元、罚息23719.17元、违约金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志强、张敏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13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陈利霞、赵午仁、刘峰、赵文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刘峰、赵文霞、徐志强、张敏、陈利霞、赵午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峰、赵文霞、徐志强、张敏、陈利霞、赵午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峰、赵文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12日的借款罚息3626.26元及违约金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峰、赵文霞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13日起欠付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陈利霞、赵午仁、徐志强、张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柴军军、韩凤英、袁猛、孙艳玲:

本院受理张爱军、王春华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范连虎诉被告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建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连虎工资6675元;二、驳回原告范连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内蒙古江弘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芦红伟诉被告内蒙古悠品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厂、内蒙古江弘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王金、常继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

尹帅帅、要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与被告尹帅帅、要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帅帅、要娟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44999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1日,利息为1755.1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75%,从2021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被告尹帅帅、要娟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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