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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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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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喜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磊磊与被上诉人石喜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3)内01民终2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浩瑞天钢材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曾小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杨中宽:

本院受理原告张集瑞、杨璎诉被告杨中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日

杜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龙诉被告杜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被告杜治国立即偿还原告杨龙借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1230元,共计423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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