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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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穆洁、铁卉、铁耀、包头市星皇羊绒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穆洁、铁卉、铁耀、包头市星皇羊绒纺织有限公司金融错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张俊文: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350号原告郝文清诉被告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董荣贵: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42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董荣贵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包双宝: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包双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杜志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杜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丁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宝、李拾玲诉被告丁桂云、武少伟迫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内蒙古乐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15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执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大厅进行约谈,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李泽伟、李海庆:

本院受理原告栗喜军诉杨晓婷和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审被告杨晓静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史万春:

本院受理原告沙海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栾峰:

本院受理原告乔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5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张恒义:

本院受理原告梁金玉诉被告张钰明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梁金玉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1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索伦、陶格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与被执行人索伦、陶格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程鹏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程鹏的异议申请。因异议人程鹏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连吉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瑞霞诉被告连吉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6766.05元、鉴定费638.3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0元,共计8404.3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8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乔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保华诉被告乔军、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天乐居副食批发部、魏润莲与被告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天乐居副食批发部、魏润莲货款6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6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从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天乐居副食批发部、魏润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26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张智慧、团亮: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智慧、团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1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智慧、团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1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智慧、团亮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街新希望家园东B2-7号楼4至5层4-401号房屋一套。2022年9月10日买受人盛荣以1758818.64元的最高价竟得张智慧、团亮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街新希望家园东B2-7号楼4至5层4-401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智慧、团亮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街新希望家园东B2-7号楼4至5层4-40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盛荣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盛荣。买受人盛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赵欣鹏:

本院受理要鹏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9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孔睿标:

本院受理原告夏磊诉被告孔睿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维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刘鸣臣: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邢娜、邢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娜、邢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张刚、孙选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连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刚、孙选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李艳枝: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常博文、常倩倩与申请执行人艾如娜、被执行人李艳枝执行行为异议一案【案号:(2023)内0121执异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世通六区4号楼6层3单元西户房屋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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