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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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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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平、李庭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冯贺、赵聪:

本院受理原告佟浩楠诉被告冯贺、赵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孙若群:

本院受理原告何平安诉被告孙若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王城砚、陆泳光:

本院在执行赵燕与被执行人王城砚、陆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撤销本案陆泳光名下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苏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阿木古冷诉被告苏日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苏日娜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石程亮: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石程亮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7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于占奎、赵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聪诉被告金瑞晶、于占奎、赵艳华、于锦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郝红俊诉被告王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2日

南丁:

本院受理原告月厅诉被告南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8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2日

王磊: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坤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38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云建峰、范根茂:

本院立案执行银高升与云建峰、范根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5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受理的庞志虹申请执行黄卫东、连焕俊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已查封黄卫东、连焕俊登记在内蒙古自治区北方和平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新城区内蒙古展览馆西路粮校院内北方和平投资有限公司2号楼4层2单元东户楼房一套【产权证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42963号】。现公告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15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张利云、张飞、王娜、张香云、温贵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利云、张飞、王娜、张香云、温贵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57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利云、张飞、王娜、张香云、温贵梅的银行存款73824.87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刘博、李德全、魏守如、李保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博、李德全、魏守如、李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2743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博、李德全、魏守如、李保华的银行存款196949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韩福龙、高果利、邢建超、邢建斌、田美云: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就(2022)内0929民初194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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