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6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巴图、李志利、巩俊花、韩金柱、孙占占、王秀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巴图、李志利、巩俊花、韩金柱、孙占占、王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图、李志利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8月26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93.4元、罚息及复利34714.3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巴图、李志利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巩俊花、韩金柱、孙占占、王秀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葛俊义: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俊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20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葛俊义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114478元股权、分红及配股;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股权评估价为1259360.14元(每股1.1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建英:

申请人刘万义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王建英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2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王建英在呼和浩特市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锡林郭勒盟亿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中的4464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安小惠: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磊诉被告安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石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68元,由原告石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颜永来: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良诉被告颜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颜永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53779元(从2011年1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7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本息合计:35377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吴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303053.2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303053.24元为本金,2014年12月9日(首笔偿还之日)至2021年11月23日(起诉之日)的利息为55063.04元(附利息结算明细表),以及2021年11月24日(起诉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以上共计本息358116.28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建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与被告王建慧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王杰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壮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一、驳回原告王壮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成诉被告代国军、王冬梅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苑小区21号楼2单元205室(产权证号:108784号)以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苑小区18号楼1层127室(产权证号:108399号)房产为被告代国军、王冬梅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二、驳回原告李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代国军、王冬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永飞诉被告刘四江、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26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98号原告吴白乙拉诉被告王六十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5840元(5000元×0.02元×41个月=4100元,自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7月27;5000元×0.012元×29个月=1740元),合计10840元;2.自2022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至清偿为止;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奈曼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538号原告潘慧英诉被告奈曼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佟斯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奈曼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佟斯琴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因未找到你公司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杨成、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雨山申请执行杨成、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73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鄂尔多斯市天骄沙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骄沙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晓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8日

孙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文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8日

张月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月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8日

周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春诉被告周巧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

赵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海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8日

张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8日

何拽梅、李旺胜:

本院受理上诉人贾瑞霞与被上诉人何拽梅、李旺胜;案号为(2023)内01民终4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