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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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樊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敬宜诉被告樊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6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赛罕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樊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霞诉被告樊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3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赛罕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董云浩、白永霞、杨洪双: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燕宏诉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第三人董云浩、杨洪双、白永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云浩、白永霞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0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肖鹏伟、内蒙古洁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瑞雪:

本院立案执行包文库与肖鹏伟、内蒙古洁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瑞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博康医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康医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周智:

本院立案执行郭静敏与周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3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胡杨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杨准弟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张瑞霞、陈明庭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毕冬梅与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舒尔布孙:

本院立案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与舒尔布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王卫东:

本院立案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与王卫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锦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创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浩普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艺舟双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鹰、李向阳:

本院立案执行任旭与内蒙古艺舟双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鹰、李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白音毕力格:

本院立案执行武建业与白音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李银祥、李润莲、曹福祥:

本院立案执行王钰与李银祥、李润莲、曹福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8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刘萨茹拉:

本院立案执行姜小舟与刘萨茹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王欣亮:

原告厦门趣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王欣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韩呼吉亚: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武诉你和韩合其格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124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到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给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36%给付。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都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

苗裕:

本院受理原告高智慧诉庞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6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和大厦商业楼6层6019、6020、6021、6022、6023、6024、6025、7层7019、7020、7021、7022、7023、7024、7025共计14套房产,该房产评估价格为6991186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942508.1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00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对该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次拍卖起拍价为5051131.88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拍卖价格有异议,应在本公告期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楠、徐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玉泉区昭君路大盛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E区1031、A区1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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