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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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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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惠: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7691号原告郭瑞芬诉被告杨俊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76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杨俊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郭瑞芬偿还借款本金21813元;二、杨俊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高郭瑞芬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81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郭瑞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7元(原告已预交),由杨俊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本判决,可在裁定和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闫保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婷婷诉被告闫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张如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宝玉诉被告史建军、张如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如亮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俊、王五女诉被告马兴东、杜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兴东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海泉、韩海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泉、韩海鸽、乌兰其其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海泉、韩海鸽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杜海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兰柱诉被告杜海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杜海廷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曹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润璋与被告曹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93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高瑞生:

本院受理原告宋吉日布与被告高瑞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包玉霞、赛音敖其日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虎与被告包玉霞、赛音敖其日拉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宁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峰与被告梁彩云、宁秀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1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何小光: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与被告何小光、第三人王香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1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杨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星与被告杨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0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杨春苗、刘桂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运锁诉被告杨春苗、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春苗、刘桂芝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4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胡日查、哈斯其木格:

本院在执行萨如拉、鲍玉刚与胡日查、哈斯其木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69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科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爱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科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刘文艳、海洋:

本院爱理王金海申请执行刘文艳、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7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王慧:

本院爱理贺龙申请执行杨双全(已死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拍卖杨双全与王慧己网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拉坦大街旺第嘉华26号楼4单元1601号房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以及通知书(告知王慧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鲍宽:

本院受理刘永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2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辽宁中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建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2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苗军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4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路瓯江现代城地下车库A-45号车位一个。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王文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太平街学苑小区1号楼6层1单元东户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高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通知书、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高飞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C-4号楼5层2单元503房产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王云鹏、肖莹、韦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鹏、肖莹、韦鑫、王百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武文茂: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娜诉被告武文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武文茂赔偿原告乌日娜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6891.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乌日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文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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