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8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韦成刚:

原告包额日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额日德欠款12200元。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韦成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

李国全、李静华: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全、李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00元,支付利息45322.06元,本息合计94322.06元;二、被告李国全、李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国全、李静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包永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贾全喜、包永兰、王莲花、窦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79.79元,罚息9274.57元,以上合计61854.36元;二、被告贾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贾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代理费311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90元,由被告贾全喜负担13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全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

斯琴: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80元,支付利息7610.12元,本息合计38590.12元;二、被告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斯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曹飞彪、胡学明、荣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曹飞彪、胡学明、荣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飞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9200.36元,罚息3289.85元,以上合计32490.21元;二、被告曹飞彪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曹飞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代理费162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44元,由被告曹飞彪负担6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飞彪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

赵玉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春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11960元(23000元×0.02元×26个月,2020年12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本息共计3496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2月23日起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5日

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23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刘云来: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云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志荣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付全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何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治特市回民区诚泰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何文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文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车辆维修费;2、判令被告人何文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寇晓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寇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梅34000元;二、被告寇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三、驳回原告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寇晓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赵玉柱:

关于本院受理的赵玉柱申请执行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刘胜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据已执行的(2017)内01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102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内民再53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变更。原执行标的由人民币5872910.3元及逾期利息变更为人民币4007787.65元,原案于2017年11月23日已执行到位4570736元,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4173号执行回转裁定书,裁定如下:赵玉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刘胜林支付人民币219337.85元及其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石智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呼和巴雅尔诉被告石智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2)内0102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包呼和巴雅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欠款40万元及给付上诉人利息75万元;二、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赵胤奇:

本院受理原告赵林虎与被告赵胤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6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宋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蔡量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哲与被告蔡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王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张仲亮、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仲亮、马耀珍、杨建文、张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张仲亮名下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北信用联社住宅楼东单元一层西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4月14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崔春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春元、曹建强、韩禹、余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董伍子、冯林枝、董龙宇:

本院受理原告冯录旺、乔俊英与被告董伍子、冯林枝、董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