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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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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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利华:

本院受理李丽萍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杨东升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0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曾申请执行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6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金和:

本院受理佘显涛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0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杨子桐:

本院受理高文孝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5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李超:

本院受理刘红茹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17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将勤进:

本院受理王晓强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5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苏晓虹:

本院受理段少华申请执行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42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高霞:

本院受理魏鑫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8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沈燕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74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智漠:

本院受理内蒙古晟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智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划拨被执行人张智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迎宾支行账户内存款2771.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刘学军: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6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学军的银行存款263835.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王长明: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长明的银行存款186320.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王建军: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军的银行存款143901.6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王永祥: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永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4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祥的银行存款185414.1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王珍兰: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珍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珍兰的银行存款66322.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邹德云: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邹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德云的银行存款121164.0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佟士林: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佟士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佟士林的银行存款88986.6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邢俊莲: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邢俊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俊莲的银行存款58348.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邱淑芬: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邱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6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淑芬的银行存款50793.0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胡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小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其勒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其勒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雷建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雷建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7日

白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白红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李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丹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曹向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曹向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武国青、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国青、鲁银龙、陈凤侠、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国青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1月8日,逾期利息为26260.1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6260.19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鲁银龙、陈凤侠、鲁福龙、黄金海、张喜柱、付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七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岚偿还拖欠借款本金1135.16元及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截止2021年9月21日,违约金共计1072.16元(1135.16元×1889天×0.00005),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继续计算。以上借款本金及截止至2021年9月21日的违约金共计2207.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杨仙花、张行用、周润仙、赵威: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林喜、杨仙花、张行用、周润仙、赵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田林喜、杨仙花偿还金融借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3月7日,逾期利息为40277.74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10277.74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张行用、周润仙、赵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肖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索平刚、肖丽娜、邢挨梅、李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索平刚、肖丽娜偿还金融借款本金29985.04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3月25日,逾期利息为41709.46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1694.5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邢挨梅、李兴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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