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9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钟鸣: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凯与被告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76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郝守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传秀诉被告郝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1万元借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张彦林、邵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斌、张彦林、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彦林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18751.48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彦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分别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5日止;以人民币100751.4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5日止;违约金计人民币2289.9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董斌、邵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张彦林、董斌、邵伟共同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121041.38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内蒙古财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4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书》于2022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车库款5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车库增值损失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920元,由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尤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尤龙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9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尤龙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自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的利息、逾期复利及逾期罚息等,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尤龙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赵劲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赵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劲松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14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劲松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自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的利息、逾期复利及逾期罚息等,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赵劲松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牛晓敏:

关于原告杨占华诉牛晓敏、刘生美、第三人张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8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牛晓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1号楼5单元309(不动产证号:2598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牛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华与被告牛晓敏、刘生美、第三人张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剩余2900元退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王改宁、郭向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堂诉被告王改宁、郭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改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259200元(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12日的利息33792元(月息1.28计算),以上利息共计292992元,本息合计41299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改宁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4倍支付;3、被告郭向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27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姚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李江波:

本院受理徐海军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30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2)内01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徐海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徐海军对上述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依法受理,徐海军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刘根厚、庄芬芬: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根厚、庄芬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刘根厚(被告一)、庄芬芬(被告二)清偿我社贷款本金4万及截止立案之日借款利息13727.5元,共计53727.5元(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9日按月利率754‰计算,从2020年9月10日按月利率7.54‰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王春雷、马顺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主春雷、马顺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王春雷(被告一)、马顺兰(被告二)清偿我社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立案之日借款利息19856.07元,共计69856.07元(利息从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0日按月利率8.233332‰计算,从2020年3月11日按月利率8.233332‰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焦冬冬、要东连: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冬冬、要东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款36436.7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436.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1776.62元(暂计至2022年6月18日),合计金额38213.39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3、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15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李彩霞、巴特尔: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李彩霞、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梁海彦: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276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学来、梁海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乾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06号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韩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鑫诉被告内蒙古阔达理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拜勒尼商贸经销部、带三人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第三人韩红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