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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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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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陆玉龙、陈其满、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陆玉龙、陈其满、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土默特右旗玉龙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土默特右旗玉龙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土右旗众力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土右旗众力农业专业合作社、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武先锁、罗翠花、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先锁、罗翠花、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贾志环、孙金凤、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志环、孙金凤、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宋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成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华诉被告苏和、云宇红、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春明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赵强: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强的呼市公积金存款79000.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王勇: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勇的银行存款109586.4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田飞龙: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田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飞龙的银行存款49602.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韩宝恒: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韩宝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6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宝恒的银行存款138555.1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王春梅: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梅的银行存款144656.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武瑞平: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武瑞平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9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瑞平的呼市公积金账户23901.8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隆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鹏欣富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5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卓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市地铁二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地铁二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闽蒙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康沁嘉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康沁嘉药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4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久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占峰劳务有限公司与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尹征: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贺祥烟酒超市与尹征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赵刚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旭立与保证人赵海涛、黄国阅及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55号】一案中,异议人黄国阅、张金凤向本院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执恢56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纠正错误执行;2、返还在2019年9月17日划拨黄国阅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908780000650777存款4731.44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67420419010216748-156-1存款7868.03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6981910000680279存款100481.43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02003701001701371存款1900.13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680410002647123-156-1存 款21151.2300元;2021年7月冻结中信银行账户(黄国阅儿子用于还房贷的卡)4600元;黄国阅二部手机微信零钱3万多元;共计170732.26元;查封夫妻共同房产50平方米房屋一套。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内0105执异74号执行裁定后,张金凤、黄国阅不服该裁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2022)内01执复234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本院上述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黄国阅、张金凤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赵海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旭立与被执行人赵刚强、黄国阅及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55号】一案中,异议人黄国阅、张金凤向本院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执恢56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纠正错误执行;2、返还在2019年9月17日划拨黄国阅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908780000650777存款4731.44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67420419010216748-156-1存款7868.03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6981910000680279存款100481.43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02003701001701371存款1900.13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680410002647123-156-1存 款21151.2300元;2021年7月冻结中信银行账户(黄国阅儿子用于还房贷的卡)4600元;黄国阅二部手机微信零钱3万多元;共计170732.26元;查封夫妻共同房产50平方米房屋一套。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内0105执异74号执行裁定后,张金凤、黄国阅不服该裁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2022)内01执复234号执行裁定,撤销了本院上述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异议人黄国阅、张金凤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高铁英、吴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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