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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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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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康文利: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80号原告刘永胜与被告康文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方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方海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赵转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转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温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温美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张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毕晓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毕晓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赵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海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连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连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禹飞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大闸蟹礼品卡销售款1178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8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650.4元,两项合计13439.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销售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7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吕锦龙:

本院受理原告霍亚东、贾丽清诉被告吕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共计22022.61元,其中本金22000元,利息暂计22.61元(利息按LPR从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暂计为22.61元,实际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张军、郝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兰英、张军、崔海英、郝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刘兰英、张军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3379.04元及约定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21年9月10日结欠利息和罚息为422332.2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705711.26元。剩余利息从2021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崔海英、郝建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后续为实现债权所承担的费用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栾峰:

本院受理原告乔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505号转普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栾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乔飞龙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张林冲:

本院受理原告郭三维与被告张林冲、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林冲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70290元(自2014年9月11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之后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到借款清偿完毕止;2、被告刘建军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赵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590984.29元,并以代偿款为本金支付利息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从2021年6月24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5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25日利息为20347.9元)。(以上合计611332.19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张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1月10日的信用卡本金9944.0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涛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之日起(2019年3月5日)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1月10日的信用卡本金9624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军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2021年1月15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白雨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雨明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1月10日的信用卡本金19387.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白雨明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2019年1月17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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