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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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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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高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国强诉被告赵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赵高俊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力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王飞成与内蒙古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力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玲玲对保全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碾盘梁北片区鼎晨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303号房屋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崔春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禹、曹建强、崔春元、余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8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99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4月24日,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20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3.9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9679.14元);二、被告曹建强、崔春元、余路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建强、崔春元、余路对以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韩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550元,由被告韩禹、曹建强、崔春元、余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3)内0826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建发、何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发、何小平、仲作海、李锁子、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建发、何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90元及罚息、复利(以19890元本金为基数,罚息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2.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复利从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建发、何小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建发、何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仲作海、王建发、何小平、李锁子、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仲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50元及罚息、复利(以79950元本金为基数,罚息从2017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2.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复利从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仲作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时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曹靖诉时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请求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时彩云支付原告本金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时彩云支付原告本金5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602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陈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喜平给付所欠原告2014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544.17平米×1.5元/平米×48个月零21天=39760元),2019年1月1日-2020年4月16日物业费(554.17平米×泡1.4元/平米×16个月零16天=11834元),共计物业管理服务费51594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胡占节: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峰诉被告胡占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5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利息14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胡占节: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31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占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秀峰租赁欠款4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秀峰已预交),由被告胡占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在清与被告张银莲、李军、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刘在清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有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被上诉人张银莲、李军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1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8号楼14层1单元1401的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请求支持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全部由被上诉人张银莲、李军、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在清与被告张银莲、李军、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银莲、李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7375.78元及利息370397.77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年利率8.91%计算);二、被告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以及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银莲、李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在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8.87元,由被告张银莲、李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白杰:

本院受理原告闫新瑞诉被告白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42756元及利息(以44275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为141318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为50733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息暂计为63480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其他损失】、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41826.23元。案件受理费1146.98元,由被告陈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屈利军:

本院执行的郝二海与被执行人李小军、屈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2022)内0602执恢25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屈利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和谐路7号铭鑫家园F区F9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94183号);2、上述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460332.3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鄂尔多斯市鑫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李永利与被执行人耿毅、周红梅、鄂尔多斯市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2022)内0602执恢22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南路10号街坊鑫牛商务大厦5号楼C-7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9031202630);2、上述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3221440.9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李俊楼: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8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李俊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郭强、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建琴、鄂尔多斯市金泰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子东、郭建军、李艳霞、傅轶飞、内蒙古新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贵平: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支行与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建军、李艳霞、郭强、傅轶飞、内蒙古新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泽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内蒙古泽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1执异277号执行裁定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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