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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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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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强: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唐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9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志强的银行存款8080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张明辉: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2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辉的银行存款41871.8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敖晨辰: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敖晨辰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敖晨辰的银行存款92713.0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陈海龙: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陈海龙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海龙的银行存款100260.5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肖伟滨: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肖伟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伟滨的银行存款44869.4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郭琴、樊月红: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与郭琴、樊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琴、樊月红的银行存款704305.7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贾宝财: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贾宝财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宝财的银行存款290370.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杨佳慧: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杨佳慧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佳慧的银行存款100536.8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包丽艳: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包丽艳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5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丽艳的银行存款54266.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改英: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改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348.33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会学: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会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会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191.85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梁靖宜: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梁靖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靖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999.66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高富国: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高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9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富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507.2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谢振晖: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谢振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振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392.43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9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杨雨晨: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雨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雨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952.49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文阁:

本院执行武二增与王文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阁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子村内蒙园艺站院南H座中单元4层西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26581号】,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宝音图: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宝音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17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音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876.38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袁瑞祥:

本院受理赵学勇申请执行袁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17号评估报告通知书及内信益佳评报字【2023】第002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8568.51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7478.36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包娟: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娟的银行存款93457.03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白邵琨:

本院受理高怀清与白邵琨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白邵琨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街七三二五工厂厂区国泰小区3号楼3层4单元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李文强:

本院受理永泰房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与李文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李文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锦华商住楼3层4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捷通酒店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8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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