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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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日宏: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日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8800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93.75元,累计欠款9079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95793.7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包美玲: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包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447.08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803.15元,累计欠款204250.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209250.2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张宝宏: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宝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宝宏还借款本金259420.45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807.32元,累计欠款264227.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269227.7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张春伟: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9470.27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9.74元,累计欠款9670.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14670.0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巴音汉盖: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巴音汉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9470.27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9.74元,累计欠款9670.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14670.0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冬梅: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848641.69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745.90元,累计欠款856387.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861387.5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戈胜利: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戈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17252.09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8.22元,累计欠款17320.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22320.3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王本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0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邮费138665.6元;二、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包含2022年4月3日以前违约金2708.44元,以及以138665.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自2022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1788元,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2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马文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马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军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3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238.22元、利息1464.38元、费用336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文军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7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马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802.9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赵占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与赵占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占宝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3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5496.11元、利息10263.52元、费用1174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占宝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7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赵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899.99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王海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王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飞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3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4107.22元、利息5920.62元、费用2975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海飞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7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费用,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王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5191.2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胡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倪慧敏诉被告胡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张永霞、白杨:

本院受理原告张禹诉被告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成诉被告高建新、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吴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朋诉被告吴永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申请书副本及(2022)内0102民初7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广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大补诉被告广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6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及鉴定申请书副本、异地鉴定申请书(精神残疾)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方巧利: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11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方巧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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