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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海新:

本院受理原告廉力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刘海新: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杨耀光、林艳:

本院受理原告郝宏敏与被告杨耀光、林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耀光、林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郝宏敏欠款本金342万元以及利息106.364762万元以及从2020年7月1日至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及复利(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按12%计算,但不得超过LPR的四倍)案件受理费22807.69元,由被告杨耀光、林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张有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张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0000元,本息合计20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磊、王国青:

本院受理原告罗安荣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磊、第三人王国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2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劳务款529240.24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29240.24元欠付劳务费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32996.6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栗胜宾、张忠军、内蒙古同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云峰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栗胜宾、张忠军向原告支付工资10950元;2、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同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王银保:

本院受理原告郭三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王凤英、强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凤英、强利明、董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1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李永刚、孟新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7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7日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马永威、李霞诉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8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刘润慧、张慧、崔二龙、张利生: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张慧、崔二龙、王彩荣、张利生、刘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杜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龙与被告杜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杨龙借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治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王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倪海宁诉被告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02民初530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张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韩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美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日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武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8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7日

解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8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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