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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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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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孔巧枝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孔巧枝称,其与被申请人高元元系夫妻关系。高元元(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0121195611081018),于1991年春季外出,至今已下落不明满32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高元元死亡。下落不明人高元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高元元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高元元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高元元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冀晓敏、王有伟、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冀晓敏、王有伟、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开明、相秀桃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3月7日的借款利息21548.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开明、相秀桃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欠付的利息、复利;三、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石庆生、李燕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开明、相秀桃、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石庆生、李燕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平、刘彩霞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99900元,利息5078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永平、刘彩霞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欠付的利息、复利;三、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石庆生、李燕燕、郭开明、相秀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永平、刘彩霞、郭茂盛、图那木拉、石庆生、李燕燕、郭开明、相秀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99900元,利息50637.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欠付的利息、复利;三、被告李永平、刘彩霞、石庆生、李燕燕、郭开明、相秀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石庆生、李燕燕、郭开明、相秀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石刚、李长华、张宝珍、刘娟娟、王永青、马利珍: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刚、李长华、张宝珍、刘娟娟、王永青、马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刚、李长华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6月22日的借款本金51961.51元、利息1886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石刚、李长华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欠付的利息、复利;三、被告张宝珍、刘娟娟、王永青、马利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刚、李长华、张宝珍、刘娟娟、王永青、马利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邢斌: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斌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1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3889.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邢斌按照《小额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欠付的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邢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薛爱霞、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卿诉被告薛爱霞、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刘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姚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吴波与被告姚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端木海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商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端木海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万商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元并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万商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欠款本金197335.34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吉日嘎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532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沈波:

本院受理原告白斌诉被告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朱生海、朱军:

本院受理原告温润梅诉被告王丽、朱军、朱玲、朱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12120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朱生海、朱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兰诉被告王丽、朱军、朱玲、朱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9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1192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姜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思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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