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法律人员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中的重要性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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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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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宗源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给你公司多次打电话不接,邮寄送达均未能成功。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宗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244894元。案件受理费49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刘霞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给你公司多次打电话不接,邮寄送达均未能成功。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刘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3106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陈天平、郜三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天平、郜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天平、郜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1244.49元(截至2022年5月6日),共计121244.49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5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被告陈天平、郜三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张蒙: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杰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537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张蒙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蒙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诉讼保全费100元,暂由申请人济南杰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王剑英、内蒙古芪源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凯源农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内蒙古芪源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凯源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剑英、钟建华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昊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内蒙古芪源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凯源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蒙古昊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刘培军、高瑞荷: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诉被告刘培军、高瑞荷、苏建军、备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培军、高瑞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借款本金130301.57元、利息38112.94元(截止至2023年4月8日)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3年4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苏建军、备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243元,由被告刘培军、高瑞荷、苏建军、备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陕西半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云莉娜诉被告陕西半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李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给被告多次打电话不接,多次邮寄送达均退回。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云莉娜与被告陕西半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合同书》;二、被告陕西半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云莉娜装修款70988.62元;三、被告陕西半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云莉娜损失21296.59元;四、驳回原告云莉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7元,由被告陕西半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郭国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给被告多次打电话不接,多次邮寄送达均退回。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国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4月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付清本金为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7元,由被告郭国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何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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