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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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贺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补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李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海城、李海燕,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看守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周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诉被告周瑞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345.04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1479.3元、费用1726.5元,以上共计23550.8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王永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支行诉被告王永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74.57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2624.66元、费用1713.47元,以上共计34012.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靳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靳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855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7661.72元、费用5173.24元,以上共计104689.9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张利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诉被告张利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42.45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847.34元、费用899.55元,以上共计12489.3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刘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刘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09.33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3488.7元,费用2523.7元,以上共计35921.73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马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诉被告马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8.99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1346.31元、费用1213.95元,以上共计17559.2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梁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东影北路支行诉被告梁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312.91元,截止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3800.85元、费用567.44元,以上共计36681.2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李祥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李祥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04元,截止至2022年12月5日的借款利息954.75元、费用629.8元,以上共计21583.5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3)内0102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武文刚、陈四板: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武文刚、陈四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8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侯国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侯国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8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兰云宽: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兰云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兰云宽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白程文:

本院受理原告郭爱剑诉被告白程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28163元;二、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开庭传票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郭爱剑,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郭爱剑,建议拍片、复查、右侧胫骨上段骨折钢板、钢钉固定物常规需取出的常规二次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15000元人民币。或者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毛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志刚诉被告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1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乌仁都希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呼和巴雅尔诉被告乌仁都希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0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呼和浩特市海威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英、王治学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海威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46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李东、王忠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东、王忠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李东、王忠黑: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联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王忠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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