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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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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生军诉被告张晓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千石货款人民币655000元;2、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王广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艳华、你方、蒋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艳华、王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275700.00元,利息392647.9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本息合计668347.94元;二、被告郭艳华、王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7.23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蒋立新对被告郭艳华、王广林的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姜盼盼、第三人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振男诉被告姜盼盼、第三人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何振男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通辽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姜盼盼将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亲水人家三期诗韵楼一单元162室房屋产权办理至被告名下;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盼盼办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亲水人家三期诗韵楼一单元162室房屋产权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何振男名下,所产生的契税、维修基金、向房产部门缴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潘端峰: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敏与被告潘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434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潘端峰、李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敏与被告潘端峰、李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4338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郝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兰花诉被告郝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12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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