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2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祁永波:

本院受理张彦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刘乃英:

本院受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与你和刘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王国军: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0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军的银行存款26163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徐朝阳: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徐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1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朝阳的银行存款115352.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田魁:

本院受理田世雄与田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郎根其:

本院受理原告马补志与被告郎根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常粉团、董文栓(又名董毛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与被告常粉团、董文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丁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宝、李拾玲与被告丁桂云、武少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马计:

本院受理原告马风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经打电话、多次邮寄均未能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风红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1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040.5元,由被告马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送达,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赵恒斌、白利、云建军、王红梅、王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3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中止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姜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胡利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