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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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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瑞诉被告刘士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武瑞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士东向原告武瑞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243.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武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刘士东负担3212元,由原告武瑞负担135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乔香梅:

本院受理李健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45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张学成、呼和浩特市万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马玉霞申请执行张学成、呼和浩特市万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7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苗军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408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路瓯江现代城地下车库A-45号车位一个。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苏文军申请执行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路瓯江现代城地下车库A-32号车位一个。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翔诉杨忠文、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6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

胡红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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