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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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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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钱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与被告李亮、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孙胜: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石继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石继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石继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67107. 7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67107.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石继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逾期保险费用4305.6元;三、石继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告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

薛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彩霞诉被告薛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判决如下:一、薛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彩霞借款20000元;二、驳回李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薛利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金丽、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向莉、吕文清、杨俊华、吕文义、金丽、李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6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刘向莉、吕文清偿还借款本金1228111.8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28111.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7日到2021年12月6日,按月利率10.83‰计算,从2021年12月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245‰计算)。2、请求被告杨俊华、吕文义、金丽、李飞对被告刘向莉、吕文清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刘永福:

本院受理原告石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乌吉莫、呼格吉勒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8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

贾金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金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任靳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海军、任靳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任玉娥、樊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玉娥、樊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762号,现依法向任玉娥、樊世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金丽、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丽、杨俊华、吕文义、刘向莉、吕文清、李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6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金丽偿还借款本金476140.08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76140.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7日到2021年12月6日,按月利率10.83‰计算,2021年12月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245‰计算)。2、请求被告杨俊华、吕文义、刘向莉、吕文清、李飞对被告金丽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金丽、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华、吕文义、金丽、刘向莉、吕文清、李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6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俊华、吕文义偿还借款本金461459.62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61459.6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7日到2021年12月6日,按月利率10.83‰计算,2021年12月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245‰计算)。2、请求被告金丽、刘向莉、吕文清、李飞对被告杨俊华、吕文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冯果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果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执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孙永宾:

本院受理原告于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冯照明:

本院受理原告邓金凤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王永新、徐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新、徐闯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22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袁忠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贞梅诉袁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叶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林诉叶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刘海新:

本院受理原告许尧诉刘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李树河: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秋诉你、朱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赵杨:

本院受理原告姜洪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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