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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30

助企纾困化纠纷调解挽损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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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旗卡讯 近日,通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印有“办案迅速显警威、情系企业解忧难”字样的锦旗送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民警手中,感谢民警帮助其挽损17万余元。

据了解,1月31日,通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秦某到经侦大队报案:2021年7月26日,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向秦某表示,其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由秦某出资购买该公司需要的设备,再由该公司租赁使用,并每月向秦某支付租金。二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但此后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合同。

了解该案详情后,民警多次远赴江苏扬州市、泰州市、高邮市等地走访调查,发现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通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的确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乙方将设备以租代购方式租给甲方,并收取设备租金和本金。设备以12个月租期方式代购,租金和本金分12个月付完后,设备归甲方所有,租赁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付款方式为每月30号前甲方打款到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从9月底开始付款,直至付完为止。按照合同,2021年7月27日,乙方向甲方汇款16万元购买设备。

2021年8月23日,甲方、乙方又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除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止外,其余内容与前一份合同一致。当日,乙方向甲方汇款16万元购买设备。但合同签订后,甲方只支付给乙方194999.99元,余款未按约定支付。为此,乙方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22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通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654.46元并承担利息。

经过民警一系列的侦查工作发现,该案系民事纠纷,且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科左后旗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民警以助企纾困为宗旨,以化解矛盾、挽回损失为出发点,积极为双方进行调解。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最终同意一次性给付欠款及利息17万余元,至此,一起涉企纠纷及时化解,有力的保障了企业的稳定发展。

(文明额尔敦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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