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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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中城建二十二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启航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内蒙古)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733号】一案中,启航星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安有贵、杨瑞金、吴明忠与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呼和浩特市启航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石金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与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贾耀霞、张俊瑞、张楠与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3876号】一案中,异议人贾耀霞请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贾耀霞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与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贾耀霞、石金翰、张俊瑞、张楠与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3876号】一案中,异议人贾耀霞请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贾耀霞的异议申请)。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巩林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巩林生罚金一案,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被执行人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马东平: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马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9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清单、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东平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一路天赋林溪小区4号楼12至13层1单元1201号房屋。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东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8305.8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朱国伟、胡月慧:

本院受理陈晨申请执行朱国伟、胡月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286号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胡月慧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以南中建˙群星汇3幢11001室房屋,不动产权号1100100021-12-1-3-11004~1。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秦少华: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秦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少华的银行存款61391.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陈献:

本院受理钮强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献的银行存款35506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姜良琼:

本院执行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申请执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姜良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姜良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2)内010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2年3月31日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五纬18号东岸国际B区体育会所张贴腾房公告,如到期为腾退本院将进行强制执行,现你们遗留在上述房产内的物品封存在该房产内保管,保管期限为60日,如你们逾期未来领取上述物品,本院将对该房产内的物品进行评估拍卖抵顶相应案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张旭: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李涛、马永威诉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民诉你公司、邓文军、金鑫、郭银梅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薛晨、丁海军、奥东乐、温东艳、荣芸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百分行与被告薛晨,丁海军,奥东乐,温东艳,荣芸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陈云芳: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子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特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宣告陈云芳失踪。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胡凯、王润莲、四子王旗合昌林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云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四子王旗合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润莲支付原告代偿款共计113074元;2、上述代偿款被告四子王旗合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润莲无法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胡凯平均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团队(209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黄丽新:

本院受理原告贾海珍诉被告黄丽新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贾海珍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二、被告黄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贾海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4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贾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王琎、刘耀忠、孟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琎、刘耀忠、孟丽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62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琎、刘耀忠向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414.29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640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琎、刘耀忠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4%向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吕锦龙:

本院受理原告贾丽清、霍亚东与被告吕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锦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贾丽清、霍亚东款项22000元;二、驳回原告贾丽清、霍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铭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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