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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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玲玲、张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玲玲、张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15号,现依法向李玲玲、张伟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任海兵、孙美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任海兵、孙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63号,现依法向任海兵、孙美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崔丽霞、蔡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丽霞、蔡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13号,现依法向崔丽霞、蔡云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王永刚、云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永刚、云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14号,现依法向王永刚、云海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08号,现依法向郭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

王存标:

本院受理原告许振华诉被告殷默涵、王存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殷默涵向本院提起司法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315号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房地产买卖契约》第四页上的“殷默涵”签名笔记不是殷默涵本人所写;2、《房地产买卖契约》附件上“殷默涵”签名笔记不是殷默涵本人所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对此案进行鉴定举证质证,逾期将视为放弃参加鉴定举证质证程序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冯振雷、海伦娜: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颖、张丽芳、冯振雷、内蒙古烟雨船宴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东华、海伦娜、李琪芬、柴存柱、鲁明、王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冯振雷、海伦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尚东枫景小区8号楼13层1单元1301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尚东枫景小区8号楼13层1单元1301房屋市场价值3751896.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3074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冯振雷、海伦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尚东枫景小区8号楼13层1单元1301房屋,评估价为3751896.66元,降价幅度为15%即3189112.16元,一拍起拍价为3189112.1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7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00元。若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2710745.34元,起拍价降幅度为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琪芬: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颖、张丽芳、冯振雷、内蒙古烟雨船宴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娜、李琪芬、柴存柱、鲁明、王兵、冯东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琪芬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路富恒大厦4号楼3层1单元302、303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路富恒大厦4号楼3层1单元302、303房屋市场价值232306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3074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李琪芬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路富恒大厦4号楼3层1单元302、303房屋,评估价为2323060元,降价幅度为15%即1974601元,一拍起拍价为1974601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0000元。若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1678410.85元,起拍价降幅度为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琦诉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共享汽车使用押金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会员充值活动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总金额:6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邬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祥诉被告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邬永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即2015年5月13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2、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赵壮:

本院受理原告石志民诉你、鲁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赵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石志民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鲁海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赵壮、鲁海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巴彦淖尔市兴利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韩永强、刘英、巴彦淖尔市兴利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3713号、37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述两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柴富、乌海市海勃湾区富派五金店:

本院在执行乌海市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柴富、乌海市海勃湾区富派五金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拍卖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杨佳伟: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9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拍卖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包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黄重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700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20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1.235%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包胡日查、白托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欣源农资销售中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4970元,利息13030元,本息合计28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497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8%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吴红梅、姜基军、马玉军、赵交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赵交其、马玉军、吴红梅、姜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马玉军、赵交其、吴红梅、姜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段志平、黄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郝咏德、张丽萍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高升:

本院受理原告胡磊诉被告高升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升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周雪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来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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