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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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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华: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5961号原告郑蒙蒙、赵浩森诉被告张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李宁: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7737号原告郭艳诉被告李宁、吴春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

内蒙古蒙特维尔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置参考价及网拍、异议流程告知书》《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你公司名下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北春光路西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证明):JS-14-19-011-(2)】进行处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并在2023年10月12日上午9时到本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陶寒松:

原告王俊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拖欠的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6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1550元;2、拖欠的2021年3月份的垫付食堂买小麦面粉、垫付工友单人被套四件套15套,合计人民币1408元;3、被拖欠人民币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98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陈仝文:

原告李埃旺与被告陈仝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陈仝文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仝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埃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续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陈仝文负担。三、驳回原告李埃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仝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刘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利春、刘海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7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贾利俊、徐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贾利俊、徐军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利俊、徐军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应付利息8128.31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被告贾利俊、徐军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张林风、李挨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张林风、李挨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林风、李挨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1日,应付利息20785.75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3375%,自2019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被告张林风、李挨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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