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0.00元,利息8706.8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3日),本息合计:18696.82元;二、被告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7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899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包铁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包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铁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05.21元【50000元×365天(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4.35%÷360天】、罚息10711.87元【50000元×1182天(2019年12月25日至2023年3月21日)×6.525%÷360天】,本息合计62917.08元;二、被告包铁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铁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70元;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24元,被告包铁明负担14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铁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关达来: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1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关达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05.20元【50000元×462天(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35%÷360天】、罚息4186.88元【50000元×462天(2021年12月14日至2023年3月21日)×6.525%÷360天】,本息合计56392.08元;二、被告关达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2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86元,被告关达来负担1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达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姜立仁: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姜立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立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4991.81元、罚息4751.22元,本息合计29743.03元;二、被告姜立仁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4991.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姜立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律师代理费1487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20元,被告姜立仁负担5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立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苗志军: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苗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16278.35元、罚息1020.77元【(1)20000元×137天(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6.525%÷360天=496.63元;(2)16378.71元×144天(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4月9日)×6.525%÷360天=427.48元;(3)16278.35元×426天(2022年4月10日至2023年3月21日)×6.525%÷360天=1020.85元】,本息合计17299.12元;二、被告苗志军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617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苗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6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54元,被告苗志军负担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苗志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王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289.39元【7000元×365天(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4%÷360天= 283.89元】、逾期罚息35.10元【7000元×32天(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3月21日)×6%÷360天】,本息合计7324.49元;二、被告王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10元,被告王明负担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姚映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姚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4998.86元、利息1323.13元【30000元×365天(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4.35%÷360天=4127.06元】、罚息6057.28元【逾期罚息阶段一:30000元×759天(2019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18日)×6.525%÷360天=4127.06元;逾期罚息阶段二:24998.86元×426天(2022年1月19日至2023年3月21日)×6.525%÷360天=1930.22元】,本息合计32379.27元;二、被告姚映辉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4998.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姚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33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58元,被告姚映辉负担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姚映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张树海: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张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14.39元、罚息7458.43元,本息合计59572.82元;二、被告张树海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张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9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32元,被告张树海负担13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树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朱旭亮: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2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朱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521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09.37元【50000元×365天(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4.95%÷360天】、罚息92.81元【50000元×9天(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21日)×7.425%÷360天】,本息合计52602.18元;二、被告朱旭亮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朱旭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3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100元,被告朱旭亮负担10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旭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钱兴盛、刘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姜军军诉被告钱兴盛、刘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产生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李峰: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峰、宋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峰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9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王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凤诉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