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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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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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458号原告郭雅斌与被告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雅斌各项损失共计245674.79元【残疾赔偿金185180元(46295元×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30000元×20%)+护理费11079.04元(53918元÷365天×75天)+营养费7500元(75天×100元)+医疗费495元+误工费35420.75元(78355元÷365天×165天)】;二、驳回原告郭雅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19日

孟祥光:

原告赵淑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告孟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淑云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6869.4元,本息合计56869.4元;”补正为“一、被告孟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淑云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4600元,本息合计54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19日

包玉成、金喜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564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包玉成、金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玉成、金喜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赊购化肥款本金32660元,支付利息25112.77元[15676.80元(32660元×2%×24个月,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10000元(2020年1月11日的利息)+4572.40元(32660元×2%×7个月,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14863.57元(32660元×1.23%×37个月,2020年8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本息合计57772.77元;二、被告包玉成、金喜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19日

陈润香:

本院受理原告雷四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9日

薛瑜: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9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利军公告送达(2024)内01民辖终38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9日

包头市新神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天军诉被告包头市新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曹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9日

王龙堂、梁孟根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高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龙堂、梁孟根宝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斯琴高娃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4097.50元【1500元+2597.50元(5000元×0.5%×103.9个月,2011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9097.50元;二、被告王龙堂、梁孟根宝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斯琴高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斯琴高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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