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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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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韩昊东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06201910137102,特此声明。

高玉春遗失呼和浩特市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开具的购房款收据,票号0085023,金额17000元,声明作废。

苏根继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201310205715,特此声明。

内蒙古那茉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19200114546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营业部,账号:149262046488,声明作废。

于天飙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199810109461,执业机构: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特此声明。

本人许瑞华,身份证号:13068219860412426X,遗失呼和浩特恒大御府编号为G0226426、G6012426认购书,及编号为0002810,金额:362778元的收据、编号:0002809,金额:362778元的收据,声明作废。

李承冉在呼和浩特富力华庭购买2号住宅楼2单元903号房,因属个人的首付款收据丢失(收据编号:9996695,收据金额为444350元,收据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特此声明。

奈曼旗大镇洪志五金商行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3707301220000000005769; 核 准 号 :J1997000505401;开户行: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太山木头分理处,声明作废。

乌兰察布市万忠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706625801)将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本人王梓,身份证号:150102198907127365,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20号楼2单元1601号房收据丢失,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2024年4月26日

■减资公告

经全体股东决议,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5019266408135XT)拟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减少至3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催收债务通知书

编号:CSZWTZS202415062100100003

鄂尔多斯市富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

根据我行与贵单位于2012年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15062100-2011年(达旗)字00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15062100-2012(展期)0025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民终680号)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内06执159号),截至2024年4月21日,贵单位已积欠我行债务:①利息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肆万柒仟壹佰玖拾肆元陆角柒分(小写RMB 14,547,194.67元);②与内蒙古东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垫付费用人民币捌仟壹佰贰拾玖万陆仟柒佰玖拾陆元捌角玖分(小写RMB81,296,796.89元),包含:贷款本金人民币陆仟捌佰万元整(小写RMB68,000,0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玖万陆仟柒佰玖拾陆元捌角玖分(小写13,296,796.89元),合计人民币玖仟伍佰捌拾肆万叁仟玖佰玖拾壹元伍角陆分(小写RMB95,843,991.56元),请抓紧筹措资金进行偿还。否则,我行将对贵单位采取下列措施:1、报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列入恶意拖欠债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2、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所欠金额。

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达拉特旗支行2024年4月26日

■注销公告

设立人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内蒙古策度(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现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内蒙古策度(凉城)律师事务所全面停止执业,执业许可证、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除办理注销事宜外全部无效。二、内蒙古策度(凉城)律师事务所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联系人:庞廷

联系电话:15848420282

内蒙古策度(凉城)律师事务所2024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阿税强拍〔2024〕1号

赤峰佳合天山制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50421114923348)

鉴于你(单位)(地址:阿旗天山镇海天路南南桥西500米)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对你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部分税款、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2024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对赤峰佳合天山制药有限公司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因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阿鲁科尔沁旗税务局2024年4月26日

■声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第三后勤服务中心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三后勤服务中心职工马文涛截止4月19日已旷工13天,已达到停发工资的规定,若4月底前仍未到岗,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三后勤服务中心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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