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擅自使用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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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4-30

酒瓶上的知识产权

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本报记者郭惠心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消费升级,涉及白酒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对白酒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日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决了一起涉“青花瓷”白酒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山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生产的“青花瓷酒”历史悠久、品质独特、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享有相关商标专利权。2022年,该公司发现山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生产的标有“青花瓷”标识的白酒与其商标高度近似,且某超市(以下简称“被告超市”)对被告公司生产的白酒进行销售,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案涉产品并非其生产,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被告超市辩称,案涉产品虽在其店中摆放,但未曾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青花瓷”标识与诉争的注册商标从字形上来看,二者高度近似,且在包装外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青花瓷”系列白酒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诉争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二者构成近似的商标。

被告公司否认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公司生产,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超市所提交的微信录音聊天记录中,录音对象无法确认,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因此,被告公司、被告超市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被告被告公司、被告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1231元、5000元。

对于此类侵权问题,新城区法院法官焦萌萌表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对原属于权利人的市场进行分流,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商品,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同时,商行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所售商品理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销售的商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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