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至202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呼伦贝尔市中院民三庭庭长栾雪介绍,近五年来,呼伦贝尔市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优势,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53件,其中民事案件241件、刑事案件11件、司法确认案件1件;审结案件251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10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6.05%。
发布会现场。
郑某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9年底至2023年3月,被告人郑某通过运营其从某中介平台购买的网站,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购买时网站自带、用户自行上传的27万余部无版权电子书刊发在网站上,供用户付费阅读、下载。经查,郑某主要以两种运营方式通过网站获利:一是注册会员,在会员有效期内免费阅读、下载电子图书;二是充值金币,通过金币购买并下载电子图书,而上传图书、签到、回帖也可免费获得金币。经鉴定,郑某运营的网站中有报案人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刊1300余部。同时,该网站还包含淫秽色情小说4000余部。经提取该网站后台数据,上述淫秽物品观看量超30万次,下载量超37万次。该网站注册用户超90万个,站内金币7700余万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中旬,该网站运营收入超过21万元。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郑某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郑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为呼伦贝尔市涉及侵权作品和注册会员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的涉电子书侵犯著作权案件。该案的公正审理既震慑了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犯罪行为,也体现了法院对网络、新媒体等科技媒介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和坚决打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为建立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传播秩序、守护健康的著作权保护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格局提供了司法力量。
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运用“无尽”视频资源自动采集规则(URL)将获取的39417部影视作品链接至其创建的“毒舌电影”影视网站上,供用户免费在线观看。经比对,涉嫌侵权的影视作品中有571部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剧集名称、集数、剧集时长、剧集内容、主要角色信息、主要演员信息等均完全一致。刘某某以在“毒舌电影”影视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利,广告联盟根据访问该网站IP数量以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进行结算。
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积极赔偿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18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扣押的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10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呼伦贝尔市中院办理的首起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犯罪案件,也是首起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结算方式的案件。影视作品目前仍是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对象,主要犯罪方式为服务器侵权和深度链接侵权模式。另外,虚拟货币交易不是法外之地,凡是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该案的审理不仅严惩了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且对于涉虚拟货币等赃款赃物如何进行处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阿里云服务器创建了“阅次元”论坛网站。在无《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以及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会员自行上传的方式先后非法转载发布61061部无版权网络书籍,吸引会员625088人。经鉴定,在“阅次元”网站上下载提取的574部侵犯报案人权益的网络文学作品中,有523部在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本中有对应样本,其中有五部为重复作品,检材与样本的相似度在90%以上(含90%)的有504部,在80%以上(含80%)的有513部,在70%以上(含70%)的有516部。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侵权网络图书数量众多,案涉证据多为电子证据,司法机关通过全面审查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的数量。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上缴非法获利,且案涉论坛网站上刊载的小说均为会员自行上传,主观恶性较小,遂适用缓刑。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是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韩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购买茅台、五粮液等八种品牌名酒标识、酒瓶、包装物套装,并以哈尔滨市某品牌散白酒为原料,通过灌装散白酒的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述名牌白酒,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李某某在明知上述品牌白酒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全部加价转卖给被告人韩某某。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韩某某从哈尔滨道外十八道街“王哥”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中华、玉溪等假冒伪劣卷烟,在明知上述白酒卷烟系假冒伪劣产品情况下,全部加价转卖给被告人殷某某,殷某某购买后在其经营的名烟名酒名茶商店以真假掺杂等方式销售给消费者。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殷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个体经营者之间知假买假、知假售假等层层倒卖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侵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形式。该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既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公司”)系经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0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范围为建筑工程。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某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跃满洲里分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企业经营地址为满洲里市,许可经营项目为建筑工程。2021年7月16日,中跃公司委托鉴定中心,对中跃满洲里分公司法人施某某向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落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的“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模)》中的“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的印文进行鉴定。经鉴定,两家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这就意味着中跃满洲里分公司未经授权冒用中跃公司企业(商号)名称,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中跃满洲里分公司、施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某建筑分公司名称。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是企业人格的象征,兼具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企业名称权,否则即构成对名称权的侵权。该案系伪造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材料设立企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登记对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仅作形式审查,其本质上并不赋予相对人相应权利和资格,所以即使侵权企业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而登记设立,亦不能改变侵害企业名称权的事实,侵权人仍应对其侵害企业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