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学的兴起与办案学的实践新时期国有企业基层党建政工工作的创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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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14

检察学的兴起与办案学的实践

王冠艺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浪潮中,检察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检察人员在日常办案中,时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难题,诸如办案遇到阻力如何突破?排除非法证据的时机怎样精准把握?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在罪与非罪之间该如何审慎抉择?这些问题如同横亘在检察人员面前的重重沟壑,亟待破解良策。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与逐步完善,一门新兴学科--检察学,正悄然兴起,为破解这些难题带来了新的思路与方向。

检察学主要聚焦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的研究。它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理论与实践的两端。每一次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每一个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每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接触与沟通,都蕴含着检察学的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办理和总结,检察机关不断丰富着检察学的实践素材,也为检察学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面临的挑战可谓多种多样,办案阻力便是其中之一,它可能来自各个方面。有时外部的干扰因素会给办案带来不小的压力。例如,某些案件可能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一些相关方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强大的抗压能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坚决排除外界干扰,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面对此类阻力时,检察人员需要积极寻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与指导,同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与配合,以形成强大的办案合力,共同冲破阻力藩篱。

非法证据排除也是检察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准确把握排除非法证据的时机至关重要。非法证据的存在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还可能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然而,如何判断一份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在何时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检察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准的判断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人员就应当密切关注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一旦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嫌疑,应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要求其作出合理说明或补充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更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对于经核实确属非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绝不能让其进入审判程序,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在罪与非罪之间的抉择往往充满了挑战。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专业的经济知识,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在这类案件中,检察人员需要深入研究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全面收集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例如,在一些涉及金融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模式和虚假的财务报表来掩盖其犯罪行为。检察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透过表象看本质,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在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检察人员更要秉持审慎的态度,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在全区基层检察长培训班上讲授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以2024年内蒙古检察机关10起案件为例》一课,为解决上述检察工作中的难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启示。

化解办案阻力,需坚守法治底线。检察人员要增强政治定力和职业操守,敢于对不当干扰说“不”,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智慧和工作技巧,积极应对。例如,可以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办案程序的规范和透明,从而有效减少外界干扰对办案工作的影响。

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要树立全程审查意识。从案件受理之初,就要对证据的来源和收集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非法证据线索,要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于经核实确属非法取得的证据,无论其对案件结果有何影响,都要坚决予以排除。同时,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取证,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

实现案结事了,要求检察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案件的法律处理,更要注重社会效果的实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例如,对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既依法处理了犯罪行为,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诉与不诉的抉择,检察人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多方因素。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坚决提起公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要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跟踪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再次犯罪。

此外,检察人员的自我保护也不容忽视。当前司法环境下,面临诸多风险诱惑,需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职权行使,避免因工作失误带来风险。检察机关要通过定期开展廉政教育、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这些办案中的关键问题看似零散,实则紧密相连,贯穿检察工作全程。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学问,便是李永君提出的“办案学”。“办案学”并非孤立存在,它是检察学理论在内蒙古检察实践中的生动体现,将理论与地方实际结合,提炼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方法策略。“办案学”立足于内蒙古地区的检察工作实际,针对当地案件特点和司法环境,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和经验,为基层检察人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办案学”为内蒙古检察人员提供了实践指引,助力其明晰办案难题与应对之策,提升业务能力与办案水平。同时,其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也为检察学理论研究注入了新活力,推动学科不断发展完善。通过“办案学”的实践应用,内蒙古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质效和社会效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提升,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持续深入,检察学与“办案学”的重要性愈发显著。它们将为检察事业提供坚实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助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期待内蒙古检察机关在检察学与“办案学”指引下,不断创新实践,在法治建设中取得更优异成绩,推动地区法治与社会发展迈向新台阶。未来,随着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检察学与“办案学”也将不断发展创新,为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系内蒙古检察官进修学院刑事检察理论教研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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