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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9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16

我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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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乐)5月1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相关情况。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是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规范了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顺利推进,更好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法治依据和保障。

条例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改革成果纳入地方立法,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结合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增加了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水”统筹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明确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条例规定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行动、发展绿色产业等内容;完善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同时,条例对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光污染、新污染物防治等作出相应规定。完善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增加了非现场执法、第三方弄虚作假查处等制度,完善了责任体系,规定了信息公开、信用制度、约谈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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