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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20

领取提存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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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法定代理人曹淑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海英将应向你支付的医疗费2522.02元、陪护费459.76元,伙食补助费320元及迟延履行金3166.34元,总计6468.12元提存至我处,望你看到公告后来我处领取,你领取上述款项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上述款项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联系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71号赤峰市公证处。联系电话:0476-8380259

赤峰市公证处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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