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市民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和平路温州商业街行驶,与交叉口路右侧驶来的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
在民警询问过程中,两位当事人分别陈述了事故经过。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低头叹息道:“早上送孩子上学后急着去开店,完全没留意周围路况……”他的声音里充满自责。另一边,机动车驾驶人孙某某脸色发白地回忆:“当时高峰期车流密集,我刚稍一分神,突然就有电动车窜了出来,当时大脑一片空白,等踩刹车时已经来不及了……”说到这里,他攥紧的双手仍在微微颤抖。两人此刻都深刻意识到,短短几秒的疏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经勘查,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未在路口减速瞭望,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孙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