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讯4月2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自治区、赤峰市两级人大代表,赤峰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民警、赤峰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未经四川宜宾五粮液、贵州茅台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授权,从他人处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假冒白酒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60300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法庭调查环节,公诉机关围绕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进行当庭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最后陈述时,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休庭间隙,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庭审情况介绍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传递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及对制假售假“零容忍”的态度,就辩护人提出的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影响销售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消费者进行索赔的权利等问题进行了释法明理,并就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容、侵权行为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解读。
参加庭审的人大代表表示:“当被告席上的侵权者被判处刑罚时,法庭的槌音不仅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力宣示。”高校学生代表感慨道:“原本停留在书本上的法律条文,如今在真实案例中变得生动起来。法庭对案件的严谨审理与法律适用,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宣示。” (赤峰市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