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蟑螂房”退租案件,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租客张某为给孩子陪读租赁了陈某的房屋,并支付租金30000元及押金2000元。正式入住时张某却发现,一到夜间屋内蟑螂横行,墙壁、地板、橱柜、床铺,甚至餐具内都有蟑螂的踪迹。张某难以忍受,与房主陈某协商退租事宜,但陈某并未理会,后张某自行搬出租用的房屋。因与陈某就合同解除及房租、押金的退还问题始终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房屋内存在大量蟑螂,影响了正常居住使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结合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勘验和走访情况来看,可以确认案涉房屋确实存在大量蟑螂。后原告以微信的形式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被告并未同意,也未对原告反映的情况进行妥善处理,结合原告自称在搬离房屋后已经另行租房的事实,案涉《租赁合同》已不具备事实上的履行条件。据此,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房租、押金的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房屋确有蟑螂且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考虑到案涉房屋租金较高,原告对房屋环境有更高的要求也属合理。综合考虑损失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原告应承担一部分房屋租赁费,陈某需向原告返还部分租金及押金。
以案释法
房屋租赁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在房屋租赁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发生类似本案情形,承租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举证租赁物危害自身健康的程度达到一般生活经验及普通人认识标准,依法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