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空港大数据中心园区某单位在进行电缆清点时,发现部分成捆的电缆不翼而飞,随即报警。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这起盗窃案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疑点重重 三人口供陷入“罗生门”
在案件侦查阶段,该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高某、黄某、闫某均对实施盗窃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对盗窃次数和销赃所得金额的供述却并不一致。高某、黄某在供述中只承认盗窃一次,关于获利金额却从5800元到30000元,反复不定。而闫某则先供后翻,称三人曾先后盗窃两次,两次共计分赃19000余元,在该案中,三人一共获利60000余元。但是很快闫某又翻供称,第二次盗窃仅是自己“紧张乱说”,并未实施。三份口供互相“打架”,究竟是嫌疑人记忆偏差还是刻意隐瞒?被害单位现场监控有死角,现场没有指纹等其他直接证据,结合销赃人员的言辞证据仍无法确认盗窃的数量及价值,如何对三人量刑?这为案件办理带来了挑战。
拨开迷雾 一处细节成破局关键
检察官仔细查阅案卷,聚焦口供中关键数字。根据被害单位描述,被盗电缆丢失了120余米,价值约60000余元。而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均认可共盗窃电缆36米,在销赃人员闫某某处称重为90公斤,按照62元/公斤的价格计算,嫌疑人销赃所得应为5580元,但三人却称销赃获利30000元,可见其供述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
而且,检察官发现,闫某在首次供述中曾精准说出了第二次盗窃时的搬运路线、销赃情况,并进行了详细描述,其细节完整、过程连贯,非亲身经历无法知晓,形成了“非亲历不可为”的证据链。结合被害单位报案丢失电缆数量的分析,可以认定高某、黄某、闫某三人曾两次实施了盗窃。
抽丝剥茧 铁证面前嫌疑人当庭认罪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通过调取核实高某与销赃人员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发现高某在盗窃当天凌晨4时至5时之间,曾电话联系销赃人员闫某某,几日后在相近的时间再次联系了闫某某。由此可以推断高某再次联系闫某某也是为了销赃,且根据调取的高某和闫某某的微信转账亦可证明,双方通话的当天凌晨5时至6时之间,闫某某均会给高某微信转账,且闫某某的丈夫王某去银行ATM机进行取现的行为亦能印证这一事实。若不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王某为何每次在销赃的凌晨都会去取现?高某、闫某某和王某给出的解释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自圆其说。
在不断地细致审查、缜密论证下,检察机关成功夯实证据链条,认定高某、黄某、闫某三人在被害单位成功盗窃两次电缆,且都在闫某某处进行销赃,共获利60000元。
2025年3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三人犯盗窃罪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高某、黄某、闫某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并陈述了两次盗窃的详细经过,认可获利60000元的事实,同时表示愿意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伊金霍洛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三人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该案涉及的另两名销赃人员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了另案处理。(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