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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16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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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文号回卫医催〔2025〕5号

被处罚人:回民区轻颜祛斑祛痘店周智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3MACAFH1H1W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回卫医罚〔2024〕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25000元、加处罚款25000元缴纳至工商银行大北街支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回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马智博贾慧;联系电话0471-3289017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7月16日

限期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乾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楼(1栋)”项目,建设面积为5800.00平方米,应缴城市配套费348000.00元。

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财审科开具非税票据,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480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对于拒绝缴纳费用的建设单位,我局将履行司法程序进行追缴。

联系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0471-4613007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万象天地二期”项目于2018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5661352.20元,截至2025年7月7日你单位仍有5661352.20元未缴纳。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万象天地二期”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5661352.20元。请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纳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万象天地三期”项目于2018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6288843.00元,截至2025年7月7日你单位仍有6288843.00元未缴纳。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万象天地三期”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6288843.00元。请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纳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金丽园”项目于2013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5,382,430.14元,截至2025年7月7日你单位仍有5,382,430.14元未缴纳。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5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金丽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5,382,430.14元。请将上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纳至指定银行,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遗失声明

不慎将马宏扬《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L150021673,声明作废。

本人张玉荣遗失赛罕区星河丽景公租房合同,房号:一号楼一单元202号,合同号GSH20212776,声明作废。

姜利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丢失,残疾证号:15012319930809410844,声明作废。

郁志宏将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据的万锦合泰小区6号楼2单元2402的购房款收据1张遗失,收据号:1151224,金额:533770元,开票时间:2019年5月29日,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蒙AU185挂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1714,特此声明。

2025年7月16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裕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刘燕萍、白云云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杭劳人仲字【2025】39号、杭劳人仲字【2025】40号),申请人刘燕萍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0月7日至2024年11月5日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20元,申请人白云云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1月5日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5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答辩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25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合并审理杭劳人仲字﹝2025﹞39号和杭劳人仲字﹝2025﹞40号案件(开庭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塞上东路政府大院3号楼116室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你单位如未到庭,本院将缺席裁决。领取本案《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至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杭锦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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