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站乘车时在扶梯上意外摔伤,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3年11月11日,崔某某购买了前往长春西站的列车车票。检票进站后,他在乘坐扶梯时不慎摔伤。因列车即将发车,崔某某强忍疼痛乘车,抵达长春西站后立即就医,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次日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崔某某认为,凭票进站后已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能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承运人则提出抗辩,称车站扶梯运行正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摔伤系崔某某自身疏忽所致。同时主张,崔某某未第一时间治疗而是选择乘车,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损害扩大,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承运人赔偿崔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8503.80元。
法官说法:
铁路运输合同自旅客持票进站时成立,至安全出站时终止。崔某某在站内乘梯受伤时合同尚未终止,承运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延误治疗的争议,法院查明崔某某到站后立即就医并后续住院,无法认定其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
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免责事由仅限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所致伤亡,或能证明伤亡系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本案中承运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无法免责。
法官提醒,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全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客遭遇意外时应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