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经营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
2024年8月,某水产经销部与某自助餐厅通过微信达成海鲜买卖协议,水产经销部依约供货。但自助餐厅却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4000余元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水产经销部将自助餐厅现经营者王某诉至法院,追讨欠款。
法庭调查显示,该自助餐厅注册于2024年4月,原经营者为张某,2024年10月变更为王某。涉案买卖行为发生于张某经营期间,且水产经销部此前一直向张某催款。因此,案件焦点集中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经营期间债务的责任归属。
法院审理认为,这笔货款债务产生于张某经营期间,且无证据表明王某同意承接债务,或存在家庭经营等特殊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现经营者王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本质为自然人商事主体,变更经营者后,前后主体相互独立,原经营者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除非存在债务加入、家庭经营等特殊情形。
法官提醒,商事交易中,双方不仅要关注交易标的,还需留意合作方主体性质及经营者变动情况。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务承担方式,降低潜在维权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邬垠)